徐彤彤,汕头刑事辩护控告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量刑情节自首与坦白可以同时适用吗
量刑情节自首与坦白可以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坦白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自首以及坦白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既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从宽坦白的人员减轻幅度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加大,;而如果想要进一步减刑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判刑后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吗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
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
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