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彤彤,汕头刑事辩护控告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多久管辖权异议裁定后的举证时间为多久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的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裁定后的举证时间在何时的详细内容吧。
一、管辖权异议裁定后的举证时间在何时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二、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以什么方式提出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而至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人认为不需要,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有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哪怕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院都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而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异议,无非是裁定驳回的一个理由而已。
三、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等,因此前述人员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非仅限制于被告。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后的举证时间在何时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后的举证时间的相关知识呢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大部分和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对于专属的管辖当中出现的各种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由专属的中国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信用证的纠纷和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时的适用条款的效力,我国的法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原则上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的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当中有特别的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对于管辖权有特别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上述法律或者是条约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确定管辖权。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接待、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2、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组织因为在涉外商事活动当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权、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财产权等方面侵权损害赔偿
3、信用证纠纷。就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
4、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自行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域内或者域外的仲裁机构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决某一个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该以裁决的处理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因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5、审查有关的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给予确认。另一类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当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6、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事商事裁决的案件。包括:
申请承认外国或者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民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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