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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徐彤彤,汕头刑事辩护控告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当我们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我们会选择起诉等方式去解决,在法院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假如当事人出现了对专利的异议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的,那你们知道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吗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异议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条件。没有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起诉及受诉法院均无法确定,因而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受诉法院对本案虽无管辖权,但法院本身既未发现,当事人又未提出异议,从而使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根据诉讼法理论中的恒定管辖原则,视为受诉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恒定管辖,保证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适格,是本案的当事人。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条件。当事人应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议权。原告起始向某地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即15日。


  二、专利案件的管辖特殊规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理由


  在提管辖权异议时,通常是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以级别管辖作为客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可能会在一件诉讼案件中对多项专利主张权利,这样,往往会有一个比较高的诉讼标的额。进而将管辖确定到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主张将多个专利分案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旦被分案,必然会降低每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而将管辖法院变更为下一级的人民法院。


  2、以地域管辖作为客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网购来固定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原告为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则会通过网购收货地的选择将管辖确认在对自己有利的区域内。因此,在诉讼中,被告必然会对网购收货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对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议。何为侵权行为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侵权行为地做了原则性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上就是对于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的解答。由此可见,在专利受到侵权的情况中,被告通常是提起管辖权异议作为诉讼的一个策略的,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有这方面内容的解答。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主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我国,由于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与法制化,就必然使得越来越多的领域发生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其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宽。但是,不可否认,民事案件可以由多个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利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法院以诉讼方式、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等,这就产生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因此,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换句话来说,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存在一个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这就使得受经济法调整的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只有那些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合法开发房地产,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这一过程就是国家纵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则民事诉讼不能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开发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所进行的发包建楼,以及建好后销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为,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争议,则纳入民事诉讼。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法院主管。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个必经的阶段,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法律关系的交叉, 即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若干个法律关系,甚至是若干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安装设备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机械设备。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安装过程中,不慎将甲公司职工张某的脚砸成粉碎性骨折。在这一简单的案件中,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张某和自己的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乙公司与受害人张某之间的侵权关系,三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设备安装合同关系。由于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受害人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应当围绕与张某相关的法律关系来考虑。此时,受害人张某既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而直接起诉乙公司,也可以选择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此需注意两点:其一,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其二,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处于或裁或审的状态,即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应当提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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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辩护控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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