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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规期间如实交待情况属于自首吗 打群架自首会怎么判刑

  徐彤彤,汕头刑事辩护控告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被双规期间如实交待情况属于自首吗

所谓“双规”,一般是指党的纪检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时,责令身为党员的被查处人在规定的地点于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组织交待自己的违法乱纪问题。贪污案件的事发多在行为人的贪污行为被控告、检举揭发或者引起有关单位注意以后,由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这才暴露其贪污罪行的。这就引起一个问题:行为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构成自首吗最高人民法院自1998年5月9日起实行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接受自动投案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采取“双规”的行为人在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纪检、监察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行为的,其行为构成自首,这是无可争议的。现实生活中,通过检举、控告、揭发、查账等办法,纪检、监察部门对行为人贪污行为往往或多或少掌握一些情况,因此才对行为人采取“双规”,要其交待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供述自己贪污行为的,能不能构成自首就值得研究探讨了。

由于纪检部门不是司法机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就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纪检部门不是司法机关,即使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被其发觉,也不能视为司法机关已经发觉。而且“双规”也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被“双规”的被查处人不能视为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所以,“双规”期间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论处。

另一种认为被查处人交待之前,纪检部门已经发觉了犯罪事实,这时的纪检部门实际上代行的是司法机关的部分职权,应当视同司法机关。被查处人被“双规”,标志着其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因而在此期间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双规”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被调查人如实交代已被纪检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二是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纪检部门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如系不同种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犯罪事实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对于“双规”期间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是否都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纪检部门虽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告知被“双规”的被查处人时,被查处人经过教育便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已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形下,纪检部门虽然事前掌握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但是纪检部门毕竟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对此种情形认定为投案自首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被查处人改过自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如果举报人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的真实证据的,被查处人在“双规”前期心存侥幸,百般抵赖,妄图混过关,后在纪检人员出示有关证据以后,才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形下,被查处人不是自愿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当然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如果虽有举报,举报内容后来经查不实,但被“双规”的被查处人却主动交待了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该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要是虽有举报,但被“双规”的被查处人在如实交待了被举报的犯罪事实以外,还主动交待了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事前并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该情形参照现有司法解释,如果其交待的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部门事前掌握的不属同种罪行,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如果属同种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当然,对此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有关部门尽早作出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

打群架自首会怎么判刑

打群架自首会如何判刑

要看具体案情,如是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如果自首那么就会从轻处罚,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架承担的法律主要根据对方的伤情鉴定结论和具体情节确定,自首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要承担刑事,不构成轻伤的要承担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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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彤——汕头刑事辩护控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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